来源:价值线 小编:王滕滕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9日
内容导读: 截止发稿时,当地公安部门尚未立案,而关键证据——张某妻子的笔迹鉴定结果也尚需时日。记者将对此事进行持续关注。
企业老板声称被银行客户经理“诈骗”,客户经理认为企业想赖账。民生银行泰州分行开出的一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引出了企业、银行、担保公司之间扑朔迷离的“罗生门”事件。
当事人讲述:存款后“被贷款”
在泰州市高港区经营工具公司的张某(化名)向记者投诉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开出2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且汇票被担保公司取走,他莫名其妙的变成了银行的债务人。
张某称,2013年9月,他在朋友王某(化名)的介绍下,到刚开业不久的民生银行泰州分行开了一个单位结算账户,接待他们的是银行的客户经理李某(化名),和另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蒋某(化名)。后来,王某以帮助客户经理李某完成存款任务为名,建议张某往企业账户里存100万元。张某遂带了单位公章、身份证明去银行办理存款手续。2014年3月,张某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的通知,要他赶快归还200万欠款。
张某向朋友王某求证:自己何时办理了承兑汇票?汇票又是被谁拿走了?王某答复当时在张某的公司户头上存了100万,然后从民生银行开出200万的承兑汇票,汇票被担保公司——周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周庄小贷)拿去用了。
“开户和后来办手续的时候,我都没仔细看文件。我以前跟银行打过交道,加上是朋友引荐,我对银行很信任。盖章的时候不是我自己盖的,是李某拿过去帮我盖的。”张某说。“我跟银行交涉过,觉得这笔钱欠得很冤枉。”
此时张某打听到,银行“工作人员”蒋某是一家担保公司——周庄小贷老板的妹妹,介绍他到银行开户的朋友王某与这家担保公司很熟悉。张某觉得银行很可能也参与其中,自己被他们联合起来“设局”骗了。
客户经理喊冤:追欠款遭“诬陷”
民生银行的客户经理李某告诉记者,去年9月张某向民生银行泰州分行申请100万的企业贷款。由于银行信贷额度紧张,李某建议张某以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贷款:张某先在银行账户中存入100万元的“保证金”,银行再向张某的企业开出2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是业内经常采用的“曲线”贷款方式。
李某称,张某同意这种贷款方式,并找了周庄小贷做担保,在承兑汇票协议的财务人员一栏,张某填写了周庄小贷工作人员蒋某的名字。后来,蒋某拿了张某公司的财务章、张某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等,来银行取走了承兑汇票。
今年年初,周庄小贷“人间蒸发”。汇票到期后,银行便找到张某,要求其公司归还200万元的承兑汇票欠款。被张某拒绝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保全,法院随后冻结了张某公司的银行帐户,查封了其公司的土地、房屋。
李某表示,既然担保公司已经跑路,张某又不肯归还欠款,银行只能走法律程序,并指出张某多次到民生银行营业部“闹事”。
记者向介绍人王某求证此事。王某称事情的起因是张某想申请贷款,自己与周庄小贷很熟,所以找了他们做担保。对于后来的纠纷他却不愿多谈。
“汇票式贷款”:业内广泛采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介绍,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为付款人开立,并担保承兑固定的金额,时效通常不超过半年,在到期日由银行担保付款。承兑汇票可以有一定的授信额度,比如付款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入存款,就可以从银行开出高于存款额度的承兑汇票,因此也被银行作为“曲线”放贷的手段。
该工作人员说,对于小微企业,银行不愿放款或企业没有足够的资质,经常以开出承兑汇票的形式发放贷款。收款企业拿到汇票后,也可以做背书转让,将汇票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如果汇票需要提前贴现,还需要支付额外的利息,银行可从中获利。
不过,承兑汇票的办理是以实际交易为基础的,需要准备的材料可谓繁琐。记者致电民生银行客服热线,工作人员介绍了民生银行办理承兑汇票所需的文件:付款单位出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实际交易中的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企业年报及近期财务报表等等。另外,付款企业还需找到一家担保方,并出示担保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如果企业需要申请贷款,还需要提供股东会决议、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
承兑汇票可否由客户经理代为办理?该工作人员表示,银行一般建议客户亲自办理,这样比较安全,但客户也可与银行工作人员协商具体的操作方式。
疑点重重:双方各持一词
既然办理承兑汇票的手续如此严密复杂,怎会有不知情“被办理”的情况出现?
对于“承兑汇票式”贷款,该事件中的客户经理李某称,这种方式是经过客户认可的,而且对于企业当时的状况也比较有利:张某存入100万可以生息,而银行开出的承兑汇票则可以解决他公司的融资问题。
疑点一:监控视频可证明?
为了证明自己对承兑汇票的办理毫不知情,张某要求银行提供办理业务时的监控视频,但银行回复是监控视频已经没有了。李某亦向记者表示,银行的监控视频一般只保留三个月,由于这笔业务办理时间是在去年,监控视频已经没有记录。
疑点二:购销合同哪里来?
办理承兑汇票时,购销合同是交易真实存在的重要证据。事件中张某坚持自己从未签署过与另一方“兴化市徐业不锈钢异型材料厂”(下称徐业不锈钢)的购销合同,并向银行索要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但李某以“资料已交送南京分行存档”为由拒绝了此请求。(民生银行泰州分行为二级分行,归属于南京分行。)张某称,自己是在银行给法院提交的资料中,才第一次看到了购销合同。
此外,办理贷款手续需要企业提供股东会决议、财务报表。张某称自己从未提供此类文件,而股东会决议中其妻子(公司股东)的签名是伪造的。为此,张某已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目前尚未得出。对此,民生银行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我行制度,该类小微贷款申请授信不需要财务报表。”
疑点三:承兑汇票给了谁?
李某承认民生银行泰州分行跟周庄小贷有过业务往来,“具体经手人不是我,我不认识蒋某,也从来没见过张某的朋友王某。”——采访中张某的朋友王某曾确认,开户时自己确实陪同张某去了银行,李某则说在追讨欠款之前“从未见过王某”。当记者问到泰州分行哪些工作人员与周庄小贷有过接触,李某则说自己也不清楚。
张某找到购销合同中的徐业不锈钢,追问汇票下落。徐业不绣钢承认了公司账户中确实有周庄小贷转过来的一笔钱,但后来又被周庄小贷转走。面对错综复杂的借贷关系,找不到证据的张某只得向当地公安局经侦部门申请立案。
记者咨询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金维律师。金律师表示,如果担保公司的蒋某真的向银行出示了张某的企业印章、张某个人的授权委托书,银行把承兑汇票交给蒋某是合理的。是否涉及“诈骗”,关键是蒋某与李某是不是有利益关系。现在蒋某失联,而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实这一点。
金律师指出,根据银行提供的书面文件等现有证据,无论是否被“诈骗”,张某都因审查不严而需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张某来说,最好是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找出“真凶”,张某再向其索赔。不过,一旦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民生银行对于张某的诉讼将被法院中止审理。
截止发稿时,当地公安部门尚未立案,而关键证据——张某妻子的笔迹鉴定结果也尚需时日。记者将对此事进行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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