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晚报 小编:张金雪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8日
内容导读: 储户李先生通过韩国“老乡”、民生银行项目经理郑某购买的理财品不在自己账户内,且郑某已自杀身亡,为此李先生将民生银行诉至法院,索赔其理财用的100万元及相关利息。
储户李先生通过韩国“老乡”、民生银行项目经理郑某购买的理财品不在自己账户内,且郑某已自杀身亡,为此李先生将民生银行诉至法院,索赔其理财用的100万元及相关利息。
然而截至昨天庭审,李先生的100万元仍不知去向。
李先生称,自己是韩国人,2009年12月,他在民生银行望京支行营业部办理储蓄业务时,认识了同为韩国人的银行项目主管郑某。
2010年6月,当他再次到该营业点办理贵宾卡业务时,郑某向其推荐了一种银行理财产品,理财期6个月,收益率超12%。李先生遂购买了100万理财产品,并由郑某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过程中,李先生发现款项全部转入郑某名下的民生银行账户,他当即提出质疑,郑某解释说,这样是为了操作方便,之后会再回款。
此后,李先生回韩国工作,其间收到郑某发送的三封邮件,告知其已支付112.3万元的理财回款。
但在2011年9月30日,李先生取款时发现账户仅有6万余额,且被银行告知三封邮件均系伪造,郑某在年初已自杀身亡。李先生认为,自己存了100余万元在望京支行后,双方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望京支行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
案件开庭 被告:银行和原告没直接关系
昨日庭审前,民生银行表示,李先生提出该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他们认为案由并不成立。
钱进入郑某账户,储蓄关系是郑某与民生银行,此关系与李先生无关。对于郑某的行为,民生银行认为,是其以销售理财产品为由诈骗李先生,属于个人行为。李先生将钱转给郑某,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不该为此承担责任。
民生银行称,郑某毕业于北京大学,因韩语、英语好,2008年毕业后被录用,主要负责协助办理业务的外国人。其工作期间表现优秀还被续约,但就在2011年1月,郑某曾先后两次旷工一周,与其联系不上后,银行于同年2月单方面解除合同。4月便被警方告知,郑某自杀身亡,原因不明。
庭审中,法官曾询问民生银行方面为何提交的证据里没有郑某的民生账户明细。民生银行表示涉及个人隐私,如果没有本人同意及执法机构的调查手续,是不能提供的;法院出具相关调查手续后,该行才可提供郑某的账户明细。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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